关于调整病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通知

院政发【20253

各部门:

进一步规范病理学院学术管理工作,不断提高我院科学研究水平,根据《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,现对我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调整,名单如下:

 成员组成

主任委员:李兴江、李迎新

副主任委员:沈焕泉、刘婷

委    员:柏青杨、荣玮、董海影、张英博、王显艳

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科研科

办公室主任:刘婷(兼)

办公室秘书:罗楠

特此通知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病理学院

2025年49




病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
 第一章    总则

 为进一步规范病理学院学术管理工作,不断提高我院科学研究水平,根据《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
 病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,由学院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领导机构。病理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,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。

 第二章    组织管理

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院在岗教职工,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学位,学术成果丰富,在科研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,科研作风严谨,办事公平公正。

 病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4名。学术委员会成员须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,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。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科研科,办公室主任由院科研科成员担任。

 学术委员在任职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,或不能正常参加学术活动,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名,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,学院行政办公会议批准后,可增补新任委员。

 学术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,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/2,会议投票表决时,表决通过的得票数不能少于实到人数的2/3方为有效。学术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会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,可委派代表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不具有投票表决权。

 第三章    工作职责

 第一条  讨论商定病理学院学术发展规划,讨论学科建设、学术梯队建设等问题,为学院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明方向。

 第二条  负责向主管部门推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、科技成果,推荐申报科技奖励。审议推荐学术骨干、学科(后备)带头人。

 第三条  对病理学院所属各部门的科研立项、结题进行评议并监督实施,确保学院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
 第四条  审议与学院学术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。

 第五条  学术委员应按照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,准时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在履行学术委员职责的过程中,严格遵循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并按学院要求做好保密工作。

 第六条  学术委员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某学术委员的个人利益时,该学术委员应主动提出并进行回避。

 第七条  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

 病理学院

2025年4月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