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调整病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通知
院政发【2025】3号
各部门:
为进一步规范病理学院学术管理工作,不断提高我院科学研究水平,根据《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现对我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调整,名单如下:
成员组成
主任委员:李兴江、李迎新
副主任委员:沈焕泉、刘婷
委 员:柏青杨、荣玮、董海影、张英博、王显艳
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科研科。
办公室主任:刘婷(兼)
办公室秘书:罗楠
特此通知。
病理学院
2025年4月9日
病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为进一步规范病理学院学术管理工作,不断提高我院科学研究水平,根据《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病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,由学院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领导机构。病理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,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院在岗教职工,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,学术成果丰富,在科研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,科研作风严谨,办事公平公正。
病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4名。学术委员会成员须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,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。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科研科,办公室主任由院科研科成员担任。
学术委员在任职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,或不能正常参加学术活动,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名,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,学院行政办公会议批准后,可增补新任委员。
学术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,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/2,会议投票表决时,表决通过的得票数不能少于实到人数的2/3方为有效。学术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会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,可委派代表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不具有投票表决权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一条 讨论商定病理学院学术发展规划,讨论学科建设、学术梯队建设等问题,为学院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明方向。
第二条 负责向主管部门推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、科技成果,推荐申报科技奖励。审议推荐学术骨干、学科(后备)带头人。
第三条 对病理学院所属各部门的科研立项、结题进行评议并监督实施,确保学院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第四条 审议与学院学术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应按照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,准时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在履行学术委员职责的过程中,严格遵循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并按学院要求做好保密工作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某学术委员的个人利益时,该学术委员应主动提出并进行回避。
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病理学院
2025年4月9日